宁夏国家税务局现就《宁夏国家税务局电子显示屏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一、采购人名称:宁夏国家税务局
二、采购项目名称:宁夏国家税务局税务电子显示屏项目
三、招标编号:080301宁夏国家税务局
四、招标内容及要求:
本次招标采购是由宁夏国家税务局为所属税务系统征收大厅统一安装电子显示屏而进行的采购。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一个中标供应商在中标价格有效期限内完成电子显示屏制作和安装等相关服务。
1.招标项目及数量:
(1)电子显示屏、规格¢5MM、颜色(管芯)双基色(红、绿)、显示屏底色(黑色),数量为参考数量约180平米,合同数量以实际现场场制做数量为准。
(2)滚动电子显示条屏、规格¢5MM、颜色(管芯)单基色(红色)、显示屏底色(黑色),数量为参考数量约80平米,合同数量以实际现场场制做数量为准。
2.招标范围:上述电子显示屏的制作、安装及相关售后服务。
3.交货时间:合同签署后20天内。
4.中标价格有效期:中标价格有效期到2008年12月31日止。
5.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的市、县(区)国税局征收大厅所在地。
投标人应对上述电子屏的制作、安装及服务分别单项进行投标报价,也可以合计数投标报价。
五、投标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投标人(供应商)应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同时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投标人必需在宁夏境内有售后服务点并能满足两小时内到场服务的需求;
2.投标人须具有专业技术安装人员,能够满足本次电子屏招标工作的要求;
3.投标人注册资本需在100万元以上。
4.投标人应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
4.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4.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4.3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4.4合法纳税户证明原件
六、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开标日期:2008年3月31日9时(北京时间)
投标截止日期:2008年3月31日8时30分(北京时间)
投标、开标地点: 宁夏银川市宁夏区国家税务局
七、其他要求:
1.投标人(供应商)在投标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人民币5万元作为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或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未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其投标将被拒绝。
2.投标人(供应商)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时间为公开发标后5日内。
3.投标人(供应商)须持营业执照原件和法人授权书原件到宁夏国家税务局进行登记备案审核,审核合格投标人可购买招标文件,但最终必须在规定的发标时间内购买招标文件。不接受未登记备案投标人(供应商)的投标。
4.发售(或领取)招标文件时间:2008年3月18日至3月28日上午9时—11时、下午14时30分—16时30分(北京时间,公休日除外),只在规定时间内发售招标文件,规定时间之外不办理。
6、招标文件只发售电子文档。
八、采购人相关信息:
地点:宁夏银川市解放西街424号宁夏国家税务局办公楼7004
联系电话:0951-5034957
传真:0951-5045091
邮政编码:750001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夏区分行
户名: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账号:334700646008091001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