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政办发[2006]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赣县2006年政府采购目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赣县2006年政府采购目录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电器设备:电视机、空调(含中央空调)、摄影、摄像器材、DVD、VCD、冰箱、洗衣机;
2、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多功能一体机、数码设备、扫描仪、光盘刻录机、电脑显示器、电子显示屏及触摸屏、视频会议设备;
3、办公用纸;
4、家具:办公家具、学生课桌椅;
5、专用材料:制服、标志及劳保用品;
6、专用设备: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其他网络设备)、发电设备、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计划生育设备、监控设备、监测及检验设备、消防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保安设备、档案、保密设备、教学设备、实验室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灯光、音响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电梯和起重机、锅炉;
7、物资: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包括粮食、糖、棉花等)燃料;
8、交通工具:各种公务机动车辆和船舶;
9、政府指定集中采购的其他货物。
(二)工程类
1、房屋建筑(含拆迁安置廉租房)及其附属设施项目;
2、市政建设工程;
3、房屋修缮、装修工程;
4、水利、防洪交通运输工程;
5、环保、绿化工程(包括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园林绿化、荒山绿化工程);
6、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三)服务类
1、印刷、出版;
2、通用软件;
3、工程监理、工程设计;
4、车辆保险(全省定点);
5、车辆加油(全省定点)。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一)货物类
1、单项金额在1仟元以上或批量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电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
2、单项金额在2仟元以上或批量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专用材料、交通工具;
3、单项金额在5仟元以上或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物资和专用设备。
(二)工程类
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三)服务类 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上或批量在2万元以上的服务;
三、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
(一)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30万以上的货物(交通工具除外); (二)政府采购目录内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三)单项或批量采购达到1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
四、相关说明和要求
(一)批量采购金额按采购单位本年度同一品目的采购总量计算。
(二)采购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或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以自行采购。
(三)根据《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畴,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
(四)各部门、各单位对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按财务隶属关系,汇总编制本部门、本系统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实行部门预算改革的单位,应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下达给县招标投标中心政府采购部(县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凡应编未编政府采购预算,未报政府采购计划,未实施政府采购项目,财政部门可拒付资金。
(五)采购规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按规定获得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不得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同一采购项目一年内不能采购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两次以上。
(六)凡在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及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人到采购办领取政府采购申报表,将填好的申报表报采购办审批,同时将采购资金划入赣县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户名:赣县财政局;开户行:县农行;账号:033101040003656)。
(七)年度预算执行中追加,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财政性资金配套实施的,属于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标准以上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实施政府采购。
(八)本级政府采购活动应接受同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五、本目录及有关标准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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